各位家长:
我市2013-2014学年度学生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即将展开,为了让您能更好的了解学生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等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本市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在园幼儿。
二、缴费标准
学生每学年缴费100元,保险期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三、补偿标准
1.门诊补偿: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50%,每学年可结算医疗费用最高2000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及药店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2.住院补偿: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次结算、分段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200元以内个人自付;201-5000元,补偿60%;5001-50000元,补偿80%;50001-100000元,补偿90%。
参保学生因病确需转外诊治,须由市人民医院或中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到医保中心备案。转特约医院,个人先自付可结算费用总额的15%;转非特约医院,个人先自付可结算费用总额的30%;未经批准转市外就诊,个人先自付可结算费用总额的40%,然后再结算转诊的医疗费用。
参保学生因病转往镇江一院、江滨医院、三五九医院、四院、中医院住院治疗,恢复办理转诊审批手续,需由市人民医院或市中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到医保中心备案。在办理转诊手续的前提下,个人自付规定的起付线后,报销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未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可结算费用总额的15%与相应的起付线后,报销比例再按上述规定执行。
3.封顶限额:参保学生每学年可结算医疗费用最高限额10万元。
4.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学生纳入医疗救助范畴:上述患者在江苏省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省级定点医院住院就诊,在获得常规报销待遇外,还可由医疗救助资金对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给予60%的医疗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
5.意外伤害事故死亡:补偿10000元。
四、不予报销的费用
超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的医疗费用;自费范围的费用,如自购药品、家属陪护费、救护车费、空调费、燃料费、伙食费、手术矫形、美容、镶牙、康复治疗等;交通事故、服毒、自伤、自残、自杀、酒后事故、打架斗殴及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注意事项
1.学生100元保费将在2013年秋季开学时委托学校统一收取,逾期不再补办。
2.参保学生发生费用,请家长凭门诊病历、医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家长身份证等材料到医保中心结算。门诊费用结算时间为每年1、3、6、9月份,2013-2014学年度的门诊费用最迟于2014年9月30日前结清,逾期不予报销。
咨询电话:88366165、85106165、88339606、85109606
扬中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0一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