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必须持本人医保卡直接结算相关费用,未持卡结算的费用(因癌症、肾透析等进行的相关门诊治疗、当月刷卡次数超过15次以上的门诊费用、因突发情况发生的急诊费用、医保卡正式挂失7个工作日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及经医保中心认可的其它特殊情况除外),由个人全额自费,医保基金一律不予报销。
扬中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