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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20171016朱建康
2018-03-02   4149次

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17-12-21 

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朱建康诉你单位江苏金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扬劳人仲案字[2017]第27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裁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视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稿件来源: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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