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与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镇江环太硅科技有限公司等
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关联公司:
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镇江环太硅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2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季广华,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被执行人: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卞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环太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王禄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卞雨,男,汉族,1957年12月21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王文江,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生,住江苏省扬中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镇江环太硅科技有限公司、卞雨、王文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同意免除被执行人镇江环太硅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同意免除被执行人镇江环太硅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认定系其自愿撤销对镇江环太硅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该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82执48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镇江环太硅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王祥远
审判员 陈 武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