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环太硅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正和塑胶有限公司、赵庆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联公司:
镇江环太硅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正和塑胶有限公司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2民初1106号
原告:镇江环太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558989556,住所地扬中市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禄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义松,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镇江正和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9198480XU,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港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慧,执行董事。
被告:赵庆生,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告:唐纪美,女,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原告镇江环太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正和塑胶有限公司、赵庆生、唐纪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环太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69元(已减半),由原告镇江环太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星
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
人民陪审员 张安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译繁
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