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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常见问题解读03——如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2014-03-08   3522次
三、如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不能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社会保险(非全日制仅需参加工伤保险)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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